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6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6966號債權人文華國宅管理委員會
1號1號法定代理人平民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盛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明確表明請求之標的金額究為何?(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載新臺幣17,864元,惟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又載16,240元)
三、請明確表明利息起算日。(如欲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請勿另外註明日期,應具狀更正之)
四、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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