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60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燕祺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盧燕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志文 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於財產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86,4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326元;另關於非財產權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是上列二者之裁判費合計為5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即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照提出繕本,並繳納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
書記官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