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 高寶玉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被告 林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萬元【計算式:面積208㎡×104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萬5,000元/㎡×原告權利範圍1/6=15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