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 陳素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榕庭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4,000元(即系爭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之民國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500元/平方公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之面積24平方公尺),應繳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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