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丁○○甲○○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麻將壹副、骰子叁顆、搬風骰子壹顆、牌尺肆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300號被告丙○○、丁○○、甲○○、乙○○等四人賭博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麻將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牌尺4支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690元,係被告丙○○等四人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麻將1副、骰子3顆、搬風骰子1顆、牌尺4支及賭資1,690元,分別係被告丙○○等四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等情,業據被告丙○○等四人供認在卷;而被告丙○○等四人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3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誤,揆諸前述,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