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案件(99年度執字第3357號),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800382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3357號案件執行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上開檢察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而有逃匿之事實等情,有保證金收據影本、通知具保人攜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及送達證書各一紙、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結果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各二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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