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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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20號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異議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高市警交字第B00000000號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95年11月21日下午12時10分並未駕車至高雄市○○路及大禮街口,亦未收到舉發違反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異議人之交通違規處罰事件尚未經主管機關裁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揆諸上開法律規定,異議人於主管機關裁決前自不得向本院聲明異議,是本件聲明異議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