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甲○○被告乙○○
9樓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黃宗揚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曾小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