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514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4年7月1日與幸福/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幸福/國寶人壽)完成交割,並由保險業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聲請人公司概括承受幸福/國寶人壽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並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2項準用第17條規定,此有金管會104年5月27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0048420號函可䅲。)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5年10月3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5年10月1日至135年10月1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嗣聲 請人於⑴85年9月26日⑵85年10月3日⑶85年11月21日借款⑴2,000,000元⑵⑶4,000,000元予借款人⑴ 詹文江 ⑵王啓文⑶ 鍾仁傑 ,並由相對人即債務人劉芳華於85年11月21日簽發本票1紙,內載金額10,000,000元及約定書,以擔負上開債務之連帶清償責任。另約定立約定書人未於甄才專案期間內全部清償者,債權人得自該期間屆滿之次月起按月扣每人所得薪酬1/3,以資連帶償還財務預支款,至全部清償為止,詎相對人即債務人未於甄才專案期間內全部清償者,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0,0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約定書、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5號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中市龍井地政事務所104年6月26日龍地一字笫0000000000號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大肚區│中蔗││0000-0000│建│63.25│4分之1│├─┼───┼────┼───┼───┼──────┼─┼─────┼──────┤│1│臺中│大肚區│中蔗││0000-0000│建│68.95│4分之1│└─┴───┴────┴───┴───┴──────┴─┴─────┴──────┘┌─┬──┬───────┬────────┬────────────┬────┐│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06│臺中市大肚區中│住家用│第3層:67.18││全部││││蔗段0000-0000│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電梯樓梯間:││││││、0000-0000地│造│5.76││││││號│4層│合計:72.94│││││├───────┤│││││││臺中市大肚區遊││││││││園路1段150巷││││││││112之2號│││││├─┴──┴───────┴────────┴──────┴─────┴────┤│共同擔保地號:中蔗段0000-00000000-0000。共同擔保建號:中蔗段00000-000。││重測前:井子頭段蔗廍小段00000-00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