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一五號
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王重吉~B3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