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5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琪選任辯護人范志誠律師
董家豪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313號、第26898號、第28411號、第28595號、第29330號、第30
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嘉琪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劉嘉琪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本可預見提供其申請之銀行帳戶予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作為犯罪之用,而一般人取得他人提款卡之目的可能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以免遭人追查,其竟仍不違反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9年8月15日17時許,在臺北縣永和市(現改制為新北市○○區○○○路與永貞路口,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下稱華南銀行)南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渣打銀行)永和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兩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等,同時交付予姓名不詳綽號「王先生」之成年男子後轉入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中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8月中旬,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使 邱沴珊張雙鳳張惠珊盛柔鳳蕭玉如蕭佩君李慧貞吳信 璋、 林怡岑 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及地點,將附表所示之款項匯進劉嘉琪上開華南銀行、渣打銀行之帳戶內,旋遭提領一空,嗣邱沴珊等人因均未收到購買物品,始悉受騙。
二、案經 邱汝珊 訴由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及永和分局、三重分局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文書證據等),均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得,且被告及檢察官、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終結前就下列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而不爭執,且卷內之文書證據,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非屬供述證據部分,查亦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皆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劉嘉琪固坦承曾申辦上開華南銀行、渣打銀行之帳戶,然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是單親媽媽,想要貸款做小生意,伊看了報紙小廣告,一位自稱「王先生」的人有辦法幫伊辦理貸款,他主動打電話給伊,約在永和安樂路與永貞路口詳談,說如果要貸款30萬元,準備兩本存摺給他,他就會幫伊貸款,因他從包包裡面拿出許多存摺,伊才相信他,他叫伊準備兩本存摺、金融卡、身分證影本,伊沒有交付給他密碼,談好之後,王先生陪同伊回家拿,伊同時交付華南銀行、渣打銀行的存摺、金融卡,一星期後伊打電話詢問辦理貸款進度如何,對方說再等一星期,後來伊要去領補助款,卻沒有辦法領,警察局說伊帳戶遭人盜用,伊打電話予王先生,也沒有人接,郵局的人叫伊趕快報警云云。惟查:
㈠、上開華南銀行、渣打銀行帳戶係被告於87年8月10日、99年
6月23日申設,詐欺集團成員利用雅虎拍賣網站於99年8月間刊登拍賣側背包、通勤包、皮包、圍巾、皮夾、IPAD、PS3遊戲機、18k白金手鍊等物之不實訊息,使被害人邱沴珊等人陷於錯誤,將現金匯入被告上開帳戶,旋遭提領殆盡等情,業據告訴人邱沴珊、被害人張雙鳳、張惠珊、盛柔鳳、蕭玉如、蕭佩君、 吳信璋 、林怡岑、 王雅惠 於警詢指述纂詳,並有被害人邱沴珊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員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網路拍賣列印資料4紙;被害人張雙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南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張雙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永春分行存摺明細表、網路拍賣列印資料3紙;被害人 張惠珊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上海商業儲畜銀行匯出匯款明細表、網路拍賣列印資料1紙;被害人 盛柔鳳之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永豐銀行匯款單影本;被害人 蕭玉如之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被害人 蕭佩君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遠東銀行網路ATM轉帳交易通知;被害人吳信璋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臺北富邦銀行網路ATM交易紀錄查詢結果2紙、網路拍賣列印資料3紙;被害人林怡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交易結果查詢單各乙紙、VICKYWANG-nz帳號之網路拍賣列印資料8紙、被害人李慧貞同意完成轉帳金額6000元網路拍賣檔案紀錄在卷可參,足認詐欺集團成員確有使用被告之上開銀行帳戶收取詐欺款項之事實。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金融機構開立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存款帳戶並無特殊資格限制,一般民眾皆能自由申請,亦可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且該等帳戶有一定金融交易目的及識別意義,具高度專有性,一般人皆有妥為保管帳戶資料,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因特殊情況有交付他人使用之需,亦必會深入瞭解用途後再行提供他人使用,此為事理之常,且依社會生活經驗,一般人申請設立銀行帳戶使用並無困難之處,故無使用他人帳戶之必要,佐以近年來利用人頭帳戶詐騙之案件層出不窮,媒體及政府無不大力宣導,提醒注意,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立帳戶使用,反向他人蒐集或收購帳戶資料,帳戶所有人應可預見其目的係為用以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被告為本件犯行時為38歲之中年人,為一智慮成熟,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對於前揭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其華南銀行、渣打銀行帳戶資料,可能用於詐欺取財,以逃避查緝一節,應有預見,竟仍恣意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其有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衡諸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如有貸款之需求,應先行向金融機構詢問貸款條件、利息計算方式,以尋求較為有利之貸款條件,並確認自己能否負擔利息支出,且無論自行或委請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均須提出申請書並檢附在職證明、身分證明、財力及所得或擔保品之證明文件等資料,經金融機構徵信審核通過後,再辦理對保等手續,俟上開申請程序完成後始行撥款;縱有瞭解撥款帳戶之必要,亦僅須影印存摺封面或告知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即可,無須於申請貸款之際,即提供貸款轉帳用之帳戶存摺,更遑論提供金融卡予貸款之代辦人員;況辦理貸款每每涉及大額金錢往來,申請人若非親自親理,衡諸常情,理應委請熟識或信賴之人代為辦理,若委請代辦公司,亦會審慎瞭解、確認該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聯絡方式,以避免貸款金額為他人所侵吞。而被告供稱:領社會補助就會去郵局、銀行櫃台,拿簡介一份詢問行員,需要什麼樣的條件,他說要有工作證明,當時伊身體不好,工作不固定,沒有工作證明,所以不能辦等語,在此情況下,如何在僅交付存摺、金融卡、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即可取得20萬元至30萬元之信用貸款?此亦與經驗法則有違,是以被告明知自身財力不足,依正常管道之債信評估無從獲取銀行貸款,被告竟以交付上開資料,同意對方以幫被告作帳方式獲取貸款,此種情形顯與一般貸款過程迥異,係屬犯罪集團成員行騙模式等節,被告自不得諉為不知。再者,被告自陳對該代辦貸款自稱「王先生」之成年男子真實身份、住居所、公司名稱地址全然不知,且素昧平生,率爾將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一併交給該代辦者,豈全無掛心核貸之款項立遭代辦者冒領一空之情況發生?且對他人如何使用其帳戶,已無從控管,是以依其所稱之接洽過程中諸多違背常理之處,顯見該等代辦貸款一事僅為名目,其目的在取得帳戶以供詐欺犯罪之人頭帳戶使用。
㈣、至於證人 許人 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係自行到案,並有請求到她住家附近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等語。然此僅能證明被告於發現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匯入款項而列為警示戶時到警察局報案,並無法證明被告亦係被害者。又被告之華南商業銀行南永和分行帳戶於99年8月22日列為警示帳戶,並於99年8月23日解除警示帳戶,改申請掛失止付,此有該行100年4月15日華南永字第10000194號函附之存款事故狀況查詢表;又被告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簡易分行之帳戶於99年8月23日金融卡語音掛失及存摺掛失,此有該行之100年6月2日渣打商銀SCB永和字第1000000003號函附之事故代號原因紀錄表可參,此均是被告於被害人受騙匯款遭提領一空後,事後之補救措施。而本院當庭勘驗錄影光碟結果:郵局前方有一名男子在等候,被告到了現場即與該男子交談,該名男子約三、四十歲,該男子與被告交談時間約四十五分鐘,期間該名男子曾經約兩次從背包中取出存摺並打開供被告觀看,被告並未交付任何存摺或物品予該男子,交談結束後,被告與該男子分別從不同方向離開,錄影檔僅有影像並無聲音。此亦僅能證明被告與對方交談後,被告同意回家拿帳戶存摺、提款卡給該名男子之事實,並無法證明被告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之動機、意圖、目的為何?再者,欲使用提款卡領取款項者,須於金融機構所設置之自動櫃員機上依指令操作,並輸入正確之提款密碼,方可順利領得款項,若輸入錯誤之密碼達一定次數,更會因此中止提款程序並暫時扣留提款卡;且觀諸現今提款機及提款密碼之設計,至少有4位數或6位數以上密碼(每位數由0至9,故有0000至9999或000000至999999等不同之組合),是苟非帳戶所有人已予同意、授權並告知提款密碼等情況,單純持有他人提款卡之人,欲隨機輸入密碼恰好與正確之密碼相符進而領取款項,機率實微乎其微,是以被告所辯未告以密碼情況下,詐欺集團成員如何將款項提領一空殊難想像,被告雖辯稱密碼剛好是身分證影本的出生年月日,然詐欺集團成員又如何得知密碼就是被告之出生年月日,是以被告上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將其所有之華南銀行、渣打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他人,供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並未參與詐欺犯行構成要件之實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
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一行為同時交付兩家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給「王先生」,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財物,係一行為同時觸犯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按幫助犯,係對正犯資以助力,其本身並未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情節較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佐,其提供上開帳戶予詐欺集團使用,實際上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並易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應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根源之一,不僅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亦因被告提供其本身帳戶予他人使用,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人士之真實身分,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詳如前述,本院審酌其無非係因經濟狀況不佳,始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並非為牟取不法利益,而蓄意侵害他人,又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諭令其於緩刑期間,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付保護管束,以勵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致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年7月2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及地點│匯款金額││號││││(新臺幣)│├─┼───┼──────────────┼─────────┼────┤│1│邱沴珊│在雅虎拍賣網站以kan610722帳│99年8月16日12時│1萬6,000││││號拍賣LV牌N51105中款手挽/側│53分許,在臺北縣中│元││││背包,邱沴珊標得後被要求匯款│和市○○路某全便利│││││至劉嘉琪上開渣打銀行帳戶,但│商店內台新銀行ATM│││││未收到商品。│匯款││├─┼───┼──────────────┼─────────┼────┤│2│張雙鳳│在雅虎拍賣網站以william184帳│99年8月17日13時許│1萬5,637││││號拍賣香奈兒牌單肩通勤包,張│,在臺北縣三重市三│元││││雙鳳標得後被要求匯款至劉嘉琪│和路4段237號4樓之1│││││上開渣打銀行帳戶,但未收到商│住處以網路匯款│││││品。│││├─┼───┼──────────────┼─────────┼────┤│3│張惠珊│在雅虎拍賣網站以mengyichou帳│99年8月16日14時4分│5萬元││││號拍賣香奈兒牌側背包,張惠珊│許,在桃園縣楊梅市│││││標得後被要求匯款至劉嘉琪上開│新成路125號之上海│││││華南銀行帳戶,但未收到商品。│銀行匯款││├─┼───┼──────────────┼─────────┼────┤│4│盛柔鳳│在雅虎拍賣網站以tara0000000│99年8月16日15時許│5萬0,720││││帳號拍賣皮包,盛柔鳳標得後被│,在新竹市東區光復│元││││要求匯款至劉嘉琪上開渣打銀行│路2段295號永豐銀行│││││帳戶,但未收到商品。│以 陳貞婉 名義匯款││├─┼───┼──────────────┼─────────┼────┤│5│蕭玉如│在雅虎拍賣網站以yuchun77帳號│99年8月16日19時30│1萬6,000││││拍賣LV牌圍巾,蕭玉如標得後被│分許,在臺北縣板橋│元││││要求匯款至劉嘉琪上開華南銀行│市○○路○○○號港尾│││││帳戶,但未收到商品。│郵局ATM匯款││├─┼───┼──────────────┼─────────┼────┤│6│蕭佩君│在雅虎拍賣網站以S0000000帳號│99年8月18日10時40│3萬1,000││││拍賣IPAD,蕭佩君標得後被要求│分許,臺北縣板橋市│元││││匯款至劉嘉琪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四川路1段330號以│││││,但未收到商品。│遠東商業銀行網路││││││ATM匯款││├─┼───┼──────────────┼─────────┼────┤│7│李慧貞│在雅虎拍賣網站以被害人王雅惠│99年8月18日14時33│6,000元││││所有之vickywang_nz帳號拍賣│分許,在不詳地點│││││PS3遊戲機,李慧貞標得後被要││││││求匯款至劉嘉琪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但未收到商品。│││├─┼───┼──────────────┼─────────┼────┤│8│吳信璋│在雅虎拍賣網站以melodylien帳│99年8月18日19時18│1萬元及││││號拍賣LV牌18K白金手鍊,吳信│分許,在臺北市北投│1萬8,000││││璋標得後被要求匯款至劉嘉○○○區○○路○○○號1樓住│元,合計││││開渣打銀行帳戶,但未收到商品│處以網路ATM匯款│2萬8,000││││。││元│├─┼───┼──────────────┼─────────┼────┤│9│林怡岑│在雅虎拍賣網站以yu_chun77帳│99年8月18日22時55│5,000元││││號拍賣LV牌皮夾LV牌,林怡岑標│分許,彰化縣埔鹽鄉│││││得後被要求匯款至劉嘉琪上開華│好金路58之3號居所│││││南銀行帳戶,但未收到商品。│以網路ATM匯款││└─┴───┴──────────────┴─────────┴────┘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