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0三號
聲請人 陳光燦 即金獅電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七六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七六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附表:
┌─────────────────────────────────────────────────────────────┐│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0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金獅電業行陳光燦│高雄市第三信用│二一八─一│貳萬伍仟捌佰元│九十三年三月三十日│三四八六七九│││││合作社天祥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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