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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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對人即債務人廣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瑞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9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廣地營造有│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0000000元│限公司│月6日起││││││││││├──┼─────┼─────┼──────┼──────┼───────┤│002│新臺幣│廣地營造有│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0000000元│限公司│月6日起│││├──┼─────┼─────┼──────┼──────┼───────┤│003│新臺幣│廣地營造有│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0000000元│限公司│月6日起││││││││││├──┼─────┼─────┼──────┼──────┼───────┤│004│新臺幣│廣地營造有│自民國102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0000000元│限公司│月13日起││││││││││├──┼─────┼─────┼──────┼──────┼───────┤│005│新臺幣│廣地營造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0000000元│限公司│0月11日起││││││││││├──┼─────┼─────┼──────┼──────┼───────┤│006│新臺幣│廣地營造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0000000元│限公司│0月18日起││││││││││├──┼─────┼─────┼──────┼──────┼───────┤│007│新臺幣│廣地營造有│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0000000元│限公司│0月25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3294號)
一、聲請人持有債務人廣地營造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支票七紙(1.發票日:102年9月6日,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1,976,700元,票號:BA0000000;2.發票日:102年9月6日,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2,578,670元,票號:BA0000000;3.發票日:102年9月6日,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2,346,000元,票號:BA0000000;4.發票日:102年9月13日,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2,246,700元,票號:BA0000000;5.發票日:102年10月11日,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2,246,700元,票號:BA0000000;6.發票日:102年10月18日,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2,146,700元,票號:BA0000000;7.發票日:102年10月25日,玉山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第000000000號帳戶,面額NTD1,376,000元,票號:BA0000000),經聲請人提示,竟被以存款不足理由退票,此有退票理由單七紙為證。
二、爰依票據關係請求債務人給付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