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06號聲請人 莊溎銹 即宜宏企業社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美萍┌──────────────────────────────────────────────┐│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穎輝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105年5月10日│41,100元│HA0000000││││司│行│││││││ 林梓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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