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重上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45號上訴人程國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 陳世英 律師
參加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複代理人 朱日詮 律師被上訴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清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張靜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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