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國字第9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國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101年度國抗字第1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訴訟救助須以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及非顯無勝訴之望為要件(最高法院68年台聲第158號判例參照)。
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顯然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訴為不合法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227號、87年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
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抗告人於向原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之前,未先以書面向相對人請求(原法院函稿見原法院卷第18頁、相對人101年6月29日函見原法院卷第19頁、本院通知稿見本院卷第9至10頁、抗告人書狀見本院卷第12頁),其起訴為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