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 吳美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1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訴訟之抗告事件(即本院101年度抗字第1046號),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語,業據提出另件原法院100年度板簡救字第34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以為釋明。經本院調閱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聲請人名下僅有2003年份汽車一部,別無其他所得及財產,而該汽車年份已久,折舊後之殘值甚少,且聲請人上開抗告事件仍待審酌,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樂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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