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更(三)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更(三)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更㈢字第5號上訴人 陳淳德 訴訟代理人 陳增機 律師被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 律師
吳典倫 律師 趙書郁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中柱 律師
林明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10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郭松濤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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