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壢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張木枝 訴訟代理人 楊國弘 律師被告 王天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壢簡字第20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曾雨明
法官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