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01號聲請人 陳懋楨 相對人 何鈺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70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本票號碼│年利率│備考││││︵新台幣︶│︵新台幣︶││︵至清償日止︶││︵%︶││├──┼───────┼───────┼────────┼──────┼──────────┼───────┼───┼───┤│001│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34│6││├──┼───────┼───────┼────────┼──────┼──────────┼───────┼───┼───┤│002│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35│6││├──┼───────┼───────┼────────┼──────┼──────────┼───────┼───┼───┤│003│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36│6││├──┼───────┼───────┼────────┼──────┼──────────┼───────┼───┼───┤│004│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37│6││├──┼───────┼───────┼────────┼──────┼──────────┼───────┼───┼───┤│005│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38│6││├──┼───────┼───────┼────────┼──────┼──────────┼───────┼───┼───┤│006│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39│6││├──┼───────┼───────┼────────┼──────┼──────────┼───────┼───┼───┤│007│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40│6││├──┼───────┼───────┼────────┼──────┼──────────┼───────┼───┼───┤│008│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41│6││├──┼───────┼───────┼────────┼──────┼──────────┼───────┼───┼───┤│009│106年10月3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3日│CH-NO-399442│6││├──┼───────┼───────┼────────┼──────┼──────────┼───────┼───┼───┤│010│106年10月11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11日│CH-NO-399443│6││├──┼───────┼───────┼────────┼──────┼──────────┼───────┼───┼───┤│011│106年10月11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11日│CH-NO-399444│6││├──┼───────┼───────┼────────┼──────┼──────────┼───────┼───┼───┤│012│106年10月11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11日│CH-NO-399445│6││├──┼───────┼───────┼────────┼──────┼──────────┼───────┼───┼───┤│013│106年10月11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11日│CH-NO-399446│6││├──┼───────┼───────┼────────┼──────┼──────────┼───────┼───┼───┤│014│106年10月11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11日│CH-NO-399447│6││├──┼───────┼───────┼────────┼──────┼──────────┼───────┼───┼───┤│015│106年10月11日│5,000元│5,000元│未載│106年10月11日│CH-NO-3994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