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廖莉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9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莉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廖莉玲(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刑保工字第114號),爰依前開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
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經受刑人
出具現金如數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其後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9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本院刑保工字第114號國庫存款收款單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983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再者,聲請人於執行中對受刑人之住所送達執行傳票,經合
法送達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法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無著,致未能執行受刑人之刑罰,且受刑人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及具保人通知之送達證書2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17日新北檢德火109執助596字第1090024036號函及所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警方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因未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於109年4月1日依法發佈通緝後,迄今仍逃匿中等情,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4月1日士檢家執卯緝字第651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