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四一0號
原告哲久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代表人(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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