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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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0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被告 劉明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4,2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