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002部分,關於地號「784」及面積「6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地號「787」及面積「63」;附表(建物)部分,關於建物門牌「新竹縣中山路34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竹北市○○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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