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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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309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