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租約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5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及丙○○間請求解除租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萬3,928元((35,532+4,192)×110×1/5=873,92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新臺幣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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