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04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拍賣附表中平鎮市○○段2180建號漏載共同部分之資料,請更正附表。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秀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