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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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9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禁治產人甲○○所有坐落台北市○○區○○段1小段70地號及70─0001地號應有部分各4分之1及其上建物同上小段第964建號即門牌號碼台北市○○○路○段○○巷○弄11之3號所有權全部。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