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7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7666號債權人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麥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請求新台幣652,243元之部分是否有對待給付尚未履行(聲請狀敍有債務人不願收貨等語)。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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