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二號
原告彬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宗禮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陸萬陸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陸萬伍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