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一七號
聲請人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九千一百六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二百九十二元合計一萬九千四百五十二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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