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緝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
甲○○右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於七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涉犯背信罪嫌,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此有本院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北院明刑簡八十訴一0九緝字第四三四號通緝書一紙可稽;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之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五年,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應已完成。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學淵
法官蔡如琪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沈芳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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