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 李珈璜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 律師
郭宗塘 律師 李建宏 律師被告高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圳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
2年9月12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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