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事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事聲字第4號聲明異議人 翁炳贊 相對人環遊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沃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李沃耀」,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沃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