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5號聲請人 尹容 即台北市歐洲商務協會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陳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述事項:㈠清算期間(民國102年5月10日至同年月15日)損益表。㈡清算期間收支表【詳列清算期間各項收入(含財產之清算)、支出(含債務之清償)】。㈢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
㈣清算後財產目錄。㈤前開文件經理事會承認通過之證明文件。㈥請說明聲請人所提101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內負債清償之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