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家調裁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調裁字第5號聲請人 李偉翔 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相對人 李泉鴻 即 李偵漢 代理人 曾潔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程序費用新臺幣由相對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惠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