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332號上訴人 許東明 被上訴人 秦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許東明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業於102年7月3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未繳納,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存卷可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自非合法,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