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盡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育臣
林廷勳 林昌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6,470元【計算式:宜蘭縣○○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3,100元/平方公尺×地上權登記面積43.7平方公尺=1,446,4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呂典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