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珠興具保人陳雅萍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揭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珠興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訊問並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後,因具保人陳雅萍繳納現金而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件在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派員拘提無著,且現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形,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亦無果,有送達證書2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