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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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財管字第三號
聲請人台中縣大肚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請求指定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正或等值郵局匯票。
二、足資證明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