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債務人 廖康伶 (原名 廖英霖 )代理人 陳柏瑋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件:
一、債務人所提凱基銀行帳戶中,記載有順遠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轉,此部分並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說中記載,請說明受領上開給付之原因為何。
二、債務人所提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記載有弘運貨運有限公司美商多特瑞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家樂潔居家清潔有限公司之所得額,請說明上開所得領取原因、目前工作及其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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