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65號債務人 陳枝謀 代理人 吳忠德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謄本,如現居地為承租,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
3.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4.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5.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7.債務人自民國108年3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9.「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0.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1.債務人名下汽車(車號)行照影本。
12.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個月,每日記載工作地點、時間及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項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於完成後提出於本院。(本項補正時間3個月)。
13.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4.陳報聲明前二年收入數額如何計算並出證明文件。
15.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