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221號

原告 黃于倫

訴訟代理人 孟士珉 律師

被告書香雅築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施惠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冠菱 律師

被告 楊惠如陳勁宏 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6月12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本院簡易庭第三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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