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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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屏小字第107號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告 盧冠名 (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953元,及其中29,612元自民國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止,自逾期第271日後,按週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於112年2月13日向原告簽訂額度型貸款契約書,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而被告未依約清償借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提出額度型貸款契約書、利息餘額查詢表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前開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藍家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