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77號聲請人福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戡 相對人 張瑞淵
張蔡晚 (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張瑞淵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駁回部分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因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10日受讓本案債權,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均遭郵務機關加註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查無此址及招領逾期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關於相對人張瑞淵部分: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移轉通知函暨退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請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張瑞淵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張瑞淵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局100年9月8日雲警六偵字第1000015266號函附卷可稽。本件關於相對人張瑞淵部分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關於相對人張蔡晚部分:經查,相對人張蔡晚已於97年5月22日死亡,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相對人張蔡晚現已不存在,則聲請人於100年8月1日聲請以公示送達方式對現不存在之人為意思表示通知,即無必要,是本件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關於相對人張蔡晚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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