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簡抗再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簡抗再字第1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再審之聲請駁回。
二、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亦為聲請再審之合法要件。又聲請再審不合法者,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聲請人不服本院108年度簡抗字第2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繳納裁判費。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109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證。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4月24日裁定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經查,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狀況院內查詢單在卷為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再審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結論:聲請再審不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黃堯讚法官孫奇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書記官宋鑠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