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除權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0九號
聲請人甲○○
乙○○○千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謝阿紗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等間撤銷除權判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判決事實欄,甲、上訴人方面:三、證據第三行「七十二年民執壬字第一三二五號民事裁定」,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業經審判長 鄭雅萍 參與八十四年度抗字第一0九二號裁定更正如主文,七十二年度民壬字第一三二五九號拍賣第三人財產違背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九0二號判例意旨所有權有對世效力」。然查聲請人所指者係事實欄關於證據之記載,本院係依聲請人上訴狀證據㈠之記載而為,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雅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蕭筆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