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撤緩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撤緩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品慧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105年度執保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品慧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品慧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04年3月2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09年3月1日止,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6年6月22日故意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上開緩刑期內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4年1月30日以103年度訴字第76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於104年3月2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09年3月1日止,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6年6月22日故意更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於107年1月24日確定,有上揭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稽,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