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5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干濤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干濤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98號予以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干濤瑋因施用毒品,經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4月15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2748號、11
0年度毒偵字第3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係在觀察、勒戒前,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因認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598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39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附表: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黑灰色半透│1包(毛重0.415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明晶體│,淨重0.2456公克,取│他命成分。││││樣0.0027公克,驗餘淨│││││重0.2429公克)││├──┼─────┼──────────┼───────────┤│2│白色晶體│1包(毛重3.895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淨重3.3231公克,取│他命成分。││││樣0.0025公克,驗餘淨│││││重3.3206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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