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金桂 選任辯護人 林維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82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3年7月13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蕭筠蓉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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